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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领导:你好!
 我是贵州省都匀人,因工作需要出国,我于2008年5月18日在《贵州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身体检查,现因检查出“丙肝阳性”就不将《健康检查证明书 》发给我,而我需要此证明书做体检公正,如我没有此证明书就不能工作,也不能向我所在的工作单位要求福利。
我也查阅国家相关政策“丙肝阳性”不属于《健康检查证明书 》的五类病的范围,望领导就此问题给予处理。    谢谢
答: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受检者体检时被诊断患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疾病的,不予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只发给受检者《健康检查记录》。在受检者被怀疑患有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待明确诊断后再决定是否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另外,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双边协议,前往这些国家的出国劳务的人员,一经查出丙肝阳性,一律不予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