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卫函〔2007〕3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简称新条例)将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实施。国务院已于2006年10月8日发出通知决定新条例适用于我国。新条例的实施将使我国卫生检疫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为做好新条例实施的口岸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向出入境人员、乘务人员和口岸工作人员广泛开展新条例实施的宣传工作,宣传新条例正式实施,介绍新条例的重要变化、主要内容和相关知识。6月15日当天要在所有口岸设立新条例实施有关问题咨询台,广泛接受出入境人员和社会群众的咨询,解答有关问题。使社会各界知晓、理解和遵守新条例的有关要求,使他们对新条例实施后即将调整的口岸卫生检疫措施给予理解、配合与支持。
二、总局设计和印制了新条例实施的宣传挂图和宣传折页分发给各局(分配表见附件1),各局要将挂图张贴于口岸通道和现场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将宣传折页分发出入境人员(包括乘务人员)和口岸工作人员。各局可根据总局设计的内容,结合本局实际工作情况,自行印制和发放,加大在口岸宣传的力度。宣传画挂图和折页正式电子文本可登陆总局出入境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下载。
附件: 《国际卫生条例(2005)》宣传挂图和宣传折页分配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