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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卫生部国境卫生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8-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保护两国公民的健康,防止传染病在国家间的传播,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在平等及尊重双方主权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卫生检疫部门应加强疫情信息交流和人员互访,建立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以及预防控制如SARS、艾滋病、肺结核、禽流感、人畜共患疾病等传染病方面的合作机制和渠道,开展两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及快速检测技术等的交流与培训。

 

第二条

双方卫生检疫部门应加强劳务人员体检及卫生检疫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卫生检疫部门应鼓励开展有关的培训活动和科学实验工作,以在劳务人员体检及卫生检疫领域中建立一致的标准。

 

第四条

双方卫生检疫部门应共同促进两国间劳务人员体检及卫生检疫领域中专家的交流合作与互访。

 

第五条

当两国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双方应采取紧急卫生检疫措施,防止疫情传播,并应依据各自国内法律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对方。

 

第六条

对发现的可疑感染传染病但并不构成直接公共卫生威胁的旅行者,根据各自国内法律,主管机构应允许其继续旅行,并将其相关疾病情况、地址及详细联系方式等资料通知对方国家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双方卫生检疫部门应及时将签发的卫生检疫证书的式样通报对方。

 

第八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本备忘录期满六个月前一方没有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期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8年4月3日在北京签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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