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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俄联邦国家卫生防疫监督委员会边境卫生检疫工作协议
2006-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俄联邦国家

卫生防疫监督委员会边境卫生检疫工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俄联邦国家卫生防疫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本着睦邻、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促进树林实施中俄两过边境卫生建议工作措施的愿望,以同做卫生防疫工作,保障两国人民的身体健康,认识到促进两国公民和团组相互接触和互访的重要性,遵循两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法规,以及有关的国际法则,达成写于如下:

1、              对入、出境的人员和货物实施相应的卫生医疗监督,以及防止双方商定检疫检测常见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的传播蔓延。

2、              根据疫情动态和国际准则要求,对入、出境的人员须出示有关的接种证书;同时对入、出境的或饿食品也应出示卫生证书。

3、              必要时,双方将共同研究、开发和推广新的卫生检疫技术及改进消毒、灭鼠和除虫的药剂。

4、              对入、出陆路、水运、海运边境口岸以及机场和边境贸易点的人员和货物实施卫生监督和卫生检疫。

5、              鼓励双方(包括边境口岸工作人员间)举行各种级别的会晤,就卫生检疫工作问题进行讨论,交换常见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的日常和紧急疫情动态情报。

6、              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

7、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本协议期满前6个月,双方中的一方未接到另一方关于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本协议将自动延期两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19921020日于莫斯科市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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