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表团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卫生部代表团会谈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团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卫生部代表团(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国境卫生检疫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关于补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国境卫生检疫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06年6月14日在北京举行会谈(名单附后),双方就彼此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和磋商,并对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双方商定对具有公共卫生危害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互相进行通报,方式如下:
1、时限:
常态时:每三个月通报一次。
紧急时:当任何一方发生具有公共卫生危害的传染病疫情时,双方及时交流疫情信息和已采取的防控措施。
2、通报方式: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报疫情后,还需以正式文件进行通报。通报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3、联络人
越方:
联络负责人:郑君训先生 越南卫生部副部长兼越南卫生部卫生预防局局长
地址:越南河内讲武路138号甲
联络人: 黎城铜 越南卫生部卫生预防局卫生检疫化合物管理处处长;
范氏娥 越南卫生部国际合作司研究员。
联络方式:
电话:844-8464415(黎城铜)
844-8464416ext224(范氏娥)
传真:844-7366241(黎城铜) 844-8462195(范氏娥)
E-MAIL::DONHAANH@hotmail.com(黎城铜)
NGA_INTER@yahoo.com(范氏娥)
中方
联络负责人:宋明昌先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司长
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联络人:王春洁 薛永磊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传真:010-82260150
E-MAIL: wangcj@aqsiq.gov.cn(王春洁)
xueyl@aqsiq.gov.cn(薛永磊)
二、为方便两国之间人员往来,双方同意在未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常态下,不查验出入境人员《国际旅行预防接种证书》。当任何一方发生相关传染病疫情时,双方可采取预防接种等措施,查验《国际旅行预防接种证书》并通报对方。
三、双方认为有必要在1992年签订的《协议》基础上,修订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国境卫生检疫协议》,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2006年6-12月,双方各自起草新协议草案,并通过本纪要第一条所规定的联络人交换意见。
2007年1-6月,双方会谈,磋商和确定新协议内容。
2007年7月,双方将新协议文本报各自主管部门批准后,择期签署。
四、双方对新协议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在卫生检疫合作内容中增加铁路、江河口岸卫生检疫。
2、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考虑增加《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或两国规定的传染病病种。
3、加强口岸HIV/AIDS防控工作的合作。
4、加强对陆路边境口岸经常出入境人员健康管理的合作,但未经中国质检总局和越南卫生部同意,两国卫生检疫部门不得采取各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强制性检疫查验措施。
五、本《会谈纪要》于2006年6月16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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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范国珍
卫生检疫监管司副司长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卫生部代表
武生南
卫生预防局副局长 |
国家质检总局与越南卫生部代表团会谈人员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
范国珍 :卫生检疫监管司副司长
王春洁: 卫生检疫监管司检疫查验处处长
赵阳: 卫生检疫监管司综合处处长
金霞: 卫生检疫监管司疾病监测处副处长
赵增连: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食品兽医处副处长
潘凤城: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食品兽医处主任科员
曹鑫: 卫生检疫监管司卫生监督处科员
薛永磊: 卫生检疫监管司检疫查验处副主任科员
谭勇: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处长
陈培静: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综合处副处长
王军: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处副处长
越南卫生部:
武生南 卫生预防局副局长
陈氏降香 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黎城铜 卫生预防局检疫处处长
范氏娥 国际合作司研究员
范玉宋 河内卫生检疫中心经理
阮文六 胡志明市国际卫生检疫中心经理
阮庭诗 广宁卫生检疫中心经理
阮士男 凉山卫生检疫中心经理
阮氏秋水 老街卫生检疫中心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