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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
2006-10-26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协商,决定建立两部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协调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卫生部部长        高强

成员: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司长    宋明昌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司长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          齐小秋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      陈贤义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司长          祁国明

(二)主要职责

定期交流管理工作情况;相互通报相关重大政策和工作信息,共同研究重大防治工作部署。

(三)工作方式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若干业务工作会议。

二、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质检总局副局长    支树平

卫生部副部长      王陇德

成员:卫生部疾控司、应急办、医政司、科教司有关领导

      质检总局卫生司、通关司有关领导(名单详见附件)

(二)工作职责

1、两部门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完善疫情通报制度、健康告知制度、旅客健康巡查制度、传染病人交接制度、传染病定点医疗制度等工作制度。

2、定期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3、工作方式:工作小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业务会议;共同组织联合调研和督导检查等。

三、主要合作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两部门将联合建立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交换和通报平台,实现质检总局出入境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与卫生部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资源的合理共享。

(二)针对境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新出现传染病疫情等,联合制定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或单项突发卫生事件技术方案,使应急工作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地开展。

(三)加强对出入境医用特殊物品的联合监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利用检验检疫相关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出入境医用特殊物品网络化监管系统,做到信息共享。

(四)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输入性传染病病人的通报、诊疗、信息反馈等各项协作机制,具体内容见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五部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卫应急发[2005]247号)的有关要求。

(五)建立口岸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控制口岸地区食源性疾病,保证应急处置有序、有效进行,使损失降低在最小程度。

(六)建立技术与学术交流合作机制。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防控、检测等新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共同组织参加WHO等国际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和学术活动。

(七)组建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卫生系统和检验检疫系统的专家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进行研究和风险评估,向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对策建议。

(八)建立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联合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卫生系统的专家技术资源,针对新出现的传染病和重大传染病等,由检验检疫系统与卫生系统联合举办有关预防、控制、检测、治疗以及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培训班。

(九)加强两部门联合实战演练。两部门根据需要联合举行处置口岸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演练,锻炼和提高处置口岸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作战能力。

四、经费

相关经费由两部门共同筹集,主要用于有关调研、督导和工作会议等支出。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卫生部部长

   李长江                          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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