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
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卫生处理药物(以下简称药物),是指在国境口岸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医学媒介生物和其它有害生物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它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单位药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的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单位药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单位对药物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药物使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保证药物的存放和使用安全。
四、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单位的卫生处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安全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护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禁止及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的药物。
六、药物的储存和使用 (一)易燃易爆和对人体有害的药物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 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实行专人管理。 (二)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根据药物的种类、 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报警、灭火、防晒、调温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 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储存药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按规定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药物,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药物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药物,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剧毒药物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五)药物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库存药物应定期检查。有关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六)各直属局对专用仓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将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七)各直属局要制定药物使用规章制度,卫生处理单位负责人要保证卫生处理人员在使用药物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散气,做好安全防护和废弃物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中毒事故。特别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药物时,更要根据不同的药物性能及时制定该药物的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药物时安全,防止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 (八)处理过期报废药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七、药物的运输 (一)运输、装卸有毒药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运输装卸药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药物,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药物,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药物,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八、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培训有关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发生有毒药物泄漏、中毒以及爆炸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按照制定的应急处理预案,立即采取封闭、隔离等有关措施,积极组织救护,并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国家质检总局及当地有关部门。 九、建立各级领导责任制,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对造成事故的,追究主管领导及当事人责 任,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口岸 卫生 安全 通知
抄送:办公厅,法规司,卫生司,中国商检研究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2年5月25日印发
录入:阮 萍 校对:庞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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