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6年卫生处理药品器械评审和抽查结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文件精神,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对第六批卫生处理药品器械进行了使用前的评审,并对2005年公布的卫生处理药品器械进行了抽查。
2006年10月19日,卫生处理药品器械评审专家委员会对11个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13种产品进行了使用前评审,评审通过了9个生产经营单位的11种产品,自发文之日起,推荐在检验检疫系统内使用(见附件1)。
通过对2005年公布的卫生处理药品器械进行的质量控制和后续监督管理的抽查,有3个生产经营单位的5种产品因质量和相关资质未达到有关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取消在检验检疫系统内的使用资格(见附件2)。
现将评审和抽查结果予以公布,请根据情况在卫生处理实际工作中选用。
附件:1.第六批经评审合格的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名单
2.取消在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中使用的药品器械名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