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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补充说明
2006-10-18

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补充说明

 

为贯彻落实总局88号令,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总局在《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卫〔2006〕116号)中下发了“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简称“方案”),为更好地落实方案中的要求,现将分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评级

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评级主要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一年(指一个监督年)内日常卫生监督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新注册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不予评级,对其按照B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进行日常监督。已注册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制度时,必须首先按照“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进行评分,审查结果为良好或一般的,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并按照“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评分,一年后予以评级;审查结果为差的,限期整改,直至结果为良好或一般后,才能继续进行评级

日常卫生监督取前一个监督年各次监督标化分总和的平均值作为审查依据。

(二)升级或者降级调整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监督情况,每年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升级或者降级调整,调整可选择在延续许可(即换证)时按照评级的要求进行。

(三)合理缺项

合理缺项是指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因规模大小、经营范围等客观因素的存在而允许缺失的监督项目或审查内容。

(四)评分表说明

为使分级管理评分表更具有可操作性,保障分级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评分表说明(见附件1)。

另外,《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加工过程的卫生”栏中“一般要求”的分值由75分改为65分

(五)信誉度等级告知书及等级标牌。

请各局按照信誉度等级告知书及等级标牌的样式和印刷、制作要求(见附件2)自行制作。

(六)国际航行船舶食品供应单位。

检验检疫机构可将国际航行船舶食品供应单位作为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其索取有关证件(卫生许可证、检疫证、检验证、化验单等)的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采样检测。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已获许可的食品供应单位名单向船舶及船舶代理公司等有关单位通报,要求船方必须按规定向已获得许可的食品供应单位采购食品。同时,要建立船舶食品采购和供应的申报制度,通过检疫查验及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从源头双向把好船舶食品的采购供应关。船方如违规采购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将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

(七)卫生监督采样凭证

为满足单次采集多个样品的要求,各局可根据要求(见附件3)自行印制用于多个样品采集的采样凭证。

(八)从业人员胸卡内容的调整

胸卡要按照总局88号令的要求制作,如果当前条件有限,可暂时做成塑封卡片。卡片正面的个人信息删除性别、出生年月及工作单位,仅保留姓名、工种、编号及签发日期即可,其它要求不变。

按照有关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胸卡,但如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或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有特殊要求的,从业人员可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免戴胸卡。

附件:1.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说明

2.信誉度等级告知书及等级标牌的样式和印刷、制作要求

3.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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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下载:
  • 附件1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说明.doc
  • 附件2信誉度等级告知书及等级标牌的样式和印刷、制作要求.doc
  • 附件3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