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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监督
2006-10-18

饮用水卫生监督

水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能否提供足量优质的饮用水是各类服务行业服务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做好口岸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搞好口岸卫生工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为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我国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有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该标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是通过对供水系统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水质的卫生监测和供水人员的健康管理来实现的。

()饮用水卫生监督要求

1水源的选择。水源在选择前综合考察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地方病发病情况,是否便于保护及是否受三废和农药污染等因素。

2.水质的基本卫生要求。水源水若只经加氯消毒即供饮用,其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供饮用,其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水源水经净化处理后,理化、感官指标、毒理及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周围必须设卫生防护带,其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应绿化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防护带内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4.供水设备卫生要求。自备水供水系统应有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配水井必要时应有除砂、防浊设备,蓄水池、配水、输水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管直接相联,以防倒虹吸。凡与水直接接触的给水设备、管网及原材料、净化剂均不得污染水质。蓄水池、水塔、压力罐、高位水箱等二次加压水的供水设施应便于清洗,便于排污,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水箱的溢水管不能与下水管道直接相联,应有断流水箱和水封装置。二次加压水的供水设施的进水处应有逆流阀。各加压站蓄水池使用前必须认真清洗、加氯消毒并经检验合格方可启用。

() 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口岸区域内供水部门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应对水源、水厂、二次加压水站、管网及末梢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测管理,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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