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通常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两部分。口岸区域内公共场所包括:旅店、文化娱乐业、理发店、商场、车站候车室、机场及码头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口岸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工程设计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设计资料和卫生评价书,经核准后方可建设。已建成的公共场所也必须接受卫生审查与评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每两年重新进行现场卫生审查。
(一)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1有良好的防噪声污染设施。
2环境卫生良好。
3适宜的微小气候和良好的空气质量。
4有足够的清洁卫生用具。
5有防止疾病传播的措施。
6集中式供暖设施完备。
7水源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8口岸区域内应有集中处理废弃物的场所。
(二)口岸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内容
1建筑设计、选址。
2平面设计及各类辅助用房的配置。
3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健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的消烟、除尘、防噪声、防震设施。
7病媒昆虫及啮齿动物的防制设施。
8内墙装饰材料及新型建筑材料的卫生评价。
9公共用品卫生监督。
10垃圾废弃物的处理。
11水网设置安装。
12通风、采光、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