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鼠疫是由鼠疫杆菌引起死亡率高的烈性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将该病规定为国际检疫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为检疫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甲类传染病。鼠疫包括动物间鼠疫和人间鼠疫,人间鼠疫一般由动物间鼠疫传播而来,主要包括腺鼠疫和肺鼠疫。为防止鼠疫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证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在口岸鼠疫疫情发生和流行时能依法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实际,本预案将划分为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发生鼠疫疫情、国境口岸地区发生鼠疫疫情几种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1.鼠疫应急反应工作组织机构
在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发生鼠疫疫情时,成立鼠疫疫情应急反应控制临时工作组,临时工作组由技术小组、联络协调小组、后勤小组、治安小组组成。发生鼠疫疫情时,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局、分支局及临时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监督、指导疫情应急工作;在本系统范围调配技术力量;向国务院报告疫情和请示发生疫情时口岸的关闭和关闭口岸的解除。
1.2直属局:指导、协调分支机构的疫情应急工作;在辖区内调配技术力量;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当地政府报告疫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信息。
1.3分支局:负责疫情应急处理措施的具体实施。
1.4 临时工作组
1.4.1技术小组:负责控制传染源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病人的临床诊断、隔离、治疗、留验,健康人群的预防投药和接种;负责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情性质、发生过程、发生原因,并对流行趋势做出判断,划定疫区、疫点和大小隔离圈;负责切断传播途径,实施消毒、杀虫、灭鼠和国内外疫情监测,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负责对应急措施及时评价,以便修正和补充应急措施。
1.4.2联络协调小组:负责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防疫部门以及上级机关通报疫情控制和处理情况。协助技术小组做好鼠疫预防工作的宣传,掌握疫情处理动态,通报综合信息。
1.4.3后勤小组:负责联系协调保障应急工作经费、检疫用车、相关物资及时到位,供应药械,保障临时工作组与疫区通讯联络的畅通,协助有关方面做好隔离、检疫、警戒等工作。
1.4.4治安小组:负责联系协调疫区警戒和隔离圈的管理及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封锁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2.鼠疫疫情紧急状态及疫情的判定
2.1鼠疫疫情紧急状态的种类
鼠疫紧急状态是指国外、国境口岸、交通工具上人间鼠疫和动物间鼠疫突然发生、来势凶猛、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必须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情况。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实际,将鼠疫紧急状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1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
世界卫生组织公布和国外政府部门公布发生鼠疫流行,而且有可能传入我国的重大威胁时。
2.1.2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发生鼠疫疫情
2.1.2.1出入境人员中发现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2.1.2.2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或货物中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动物。
2.1.2.3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有人因非意外伤害死亡而且死因不明,后经确诊为患鼠疫死亡者。
2.1.2.4交通工具上啮齿动物有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的。
2.1.3国境口岸地区发生鼠疫疫情
2.1.3.1口岸地区发生人间鼠疫。
2.1.3.2口岸地区发生鼠间鼠疫。
2.1.3.3在口岸地区或出入境查验过程中发现染疫动物及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
2.2疫情的判定标准(GB15991—1995)(附件1)
2.2.1鼠疫染疫人的判定
2.2.1.1鼠疫疑似病例
在口岸检疫查验时,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当发现有局部淋巴结肿大、剧烈疼痛、高热、寒战、肺部炎症表现或有全身中毒症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以下诊断:
流行病学分析:病人在发病前10天,有无去过鼠疫疫区;有无接触过可疑鼠疫病人、不明死因的鼠类及其他啮齿类动物;有无猎取、剥食啮齿动物及其他可染疫动物,如旱獭、狐狸、猞猁等;患者所在的地区是否是鼠疫疫区;是否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等。
临床表现:突然发病,高热,白细胞剧增,在未用抗菌药物(青霉素无效)情况下,病情在24小时迅速恶化并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
a.急性淋巴结炎,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被迫性体位;
b.呼吸困难,咳血性痰;
c.具有毒血症候,迅速虚脱;
d.伴有重度中毒症候的其他症候群;
e.在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的病人血清中,被动血凝试验1:40以上滴度的抗鼠疫杆菌F1抗体。
根据流行病学分析并具备临床症候群之一者,在不能排除鼠疫时,可确定为鼠疫疑似病人。
2 .2.1.2鼠疫确诊病例
对鼠疫疑似病例进行以下实验室检测,具备下列之一者确诊为鼠疫病例。
细菌学检查(附件2):镜检、细菌培养、噬菌体裂解试验三项阳性者,可确诊为鼠疫患者。
血清学诊断(附件3):患者两次(间隔10天)采集血清,用被动血凝试验检测F1抗体呈现4倍以上增长,可确诊为鼠疫病例。
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建立鼠疫强毒实验室(实验室布局图见附件4)。
2.2.1.3 染疫嫌疑人的判定
凡接触过鼠疫感染的环境及可能传播鼠疫的人。
2.2.1.4 交通工具疫情的判定
2.2.1.4.1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到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染有鼠疫:
2.2.1.4.1.1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上有鼠疫病例的;
2.2.1.4.1.2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上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的;
2.2.1.4.1.3船舶上曾经有人在上船6日以后患有鼠疫的。
2.2.1.4.2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在到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染有鼠疫嫌疑:
2.2.1.4.2.1船舶上没有鼠疫病例,但曾经有人上船后6日以内患鼠疫的;
2.2.1.4.2.2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上有啮齿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的。
3.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3.1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的应急反应
3.1.1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一旦得到政府部门证实,而且有传入我国的重大威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条和《封锁隔离和解除封锁隔离程序与责任》(附件5)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关于XX国发生鼠疫关闭XX口岸的请示》并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国务院关闭口岸令。根据国务院令,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关闭口岸,禁止交通工具和人员出入境,并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3.1.2国外发生鼠疫疫情大流行,一旦得到政府部门的证实,而且有传入我国的威胁时,国家质检总局应及时将疫情通报全国各检验检疫局,各检验检疫局依据《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件6)和《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7号)的规定,配备一定的鼠疫疫情处理装备(附件7),采取以下措施:
3.1.2.1实施严格的入境检疫,防止染疫人、染疫交通工具、染疫嫌疑人、染疫嫌疑交通工具入境。发现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对可能携带啮齿动物的交通工具、货物实施严格的卫生处理。
3.1.2.2加强口岸啮齿动物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开展灭鼠、灭蚤工作。
3.1.2.3加强在口岸范围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3.1.2.4根据鼠疫疫情情况,组织鼠防专家开展疫情传入风险评估、研究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3.1.2.5对口岸的有关人群进行医学监测、货物及其场所进行媒介生物监测,口岸各有关单位发现疑似感染鼠疫的人员或隐藏鼠疫媒介的货物,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3.1.2.6 根据《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16883—1997附录A)(附件8),调查口岸地区地理学、动物学、病原学、血清学等各项指标,判定鼠疫流行状态。
3.1.3国外鼠疫大流行被政府部门证实停止流行时,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关于XX国鼠疫停止流行重新开放XX口岸的请示》并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国务院解除关闭口岸通知。
国务院发布解除关闭口岸通知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通知,恢复交通工具和人员出入境。
3.2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发生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3.2.1对鼠疫病人或鼠疫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治疗;
3.2.2对染疫嫌疑人实施除虫,并且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在此期间,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且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上岸。
3.2.3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和检验检疫机关认为污染嫌疑的物品,实施除虫、消毒;
3.2.4对染疫人占用过的部位和检验检疫机关认为有污染嫌疑的地方,实施除虫、消毒;
3.2.5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交通工具实施除虫、除鼠,除虫、除鼠应当在卸货以前进行;
3.2.6卸货应当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并且防止卸货的工作人员遭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的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3.2.7通知港务监督、航空管理、边防检查部门采取措施,禁止其它交通工具靠近和人员上下该交通工具。禁止该染疫交通工具装卸货物、行李及其它物品。对鼠疫染疫嫌疑人实施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3.2.8发现鼠疫疫情后,应立即向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3口岸地区发生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在口岸地区发现鼠疫疫情时,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3.3.1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和由国内传出的危险程度,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通报,并立即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3.3.2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组成鼠疫疫情应急反应控制临时指挥部,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参加。
3.3.3建议临时指挥部组织检验检疫机构、口岸办、海关、边防检查、港务监督、航空管理、卫生、药品监管、计划、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农业、经贸、民政、信息产业、交通、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抢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货物管理和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3.3.4发生疫情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货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物质,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3.3.5直属检验检疫局认为有疫情传出重大危险的,立即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并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决定,可以关闭有关口岸。口岸的关闭、解除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按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时关闭和解除关闭口岸的规定执行。
3.3.6禁止鼠疫染疫和来自疫区的可能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入出境。对来自境外疫区的非法入境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就地销毁。
3.3.7当口岸发生重大鼠疫疫情和特别重大疫情时,按《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7号)规定执行。
附件:
1.《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
2.《鼠疫细菌学检查方法》(GB16883—1997附录B)[《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
3.《间接血凝试验方法》、《鼠疫间接血凝试验质控标准》(GB16882—1997附录C、D)[《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
4.强毒室布局图
5.《封锁隔离和解除封锁隔离程序责任》(GB15978—1995附录A)[《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
6.《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
7.《鼠疫疫情处理的装备要求》
8.《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16883—1997附录A)[《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
附件1 GB15991—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鼠疫诊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制定了我国七种类型疫源地内由宿主、媒介和其他染疫动物、动物制品感染的,或与鼠疫实验室及其实验用品接触而感染的鼠疫病例,以及由国外鼠疫流行区进入我国的检疫留验病例,确定诊断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鼠疫监测及确定鼠疫动物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的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978—1995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GB 15992—1995 鼠疫控制及其考核原则与方法
3 诊断原则
3.1 患者具有流行病学线索。
3.1 患者除具有鼠疫临床症状和3.1外,必须具有鼠疫细菌学诊断或被动血凝试验(PHA)血清F1抗体诊断阳性结果方可确诊。
4 诊断标准
4.1 流行病学线索
患者发病前10d到达鼠疫动物病流行区或接触过鼠疫疫区内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及鼠疫病人,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
4.2 突然发病,高热,白细胞剧增,在未用抗菌药物(青霉素无效)情况下,病情在24h内迅速恶化并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者:
4.2.1 急性淋巴结炎,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
4.2.2出现重度毒血症、休克症候群而无明显淋巴结肿胀。
4.2.3 咳嗽、胸痛、咯痰带血或咳血。
4.2.4 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的上下眼睑水肿。
4.2.5 血性腹泻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症候群。
4.2.6 皮肤出现剧痛性红色丘疹,其后逐渐隆起,形成血性水泡,周边呈灰黑色,基底坚硬。水泡破溃,创面也呈灰黑色。
4.2.7 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谵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浊浑。
4.3 患者的淋巴结穿刺液、血液、痰液,咽部和眼分泌物以及尸体脏器或管状骨骨骺取材标本,分离到鼠疫菌。
4.4 患者2次(间隔10d)采集血清,用PHA法检测F1抗体呈现4倍以上增长。
5 疑似病例
具备4.1加4.2中任一项。
6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加4.3或4.4。
7 隐性感染者
有鼠疫流行病学线索,没有明显的鼠疫临床表现,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有PHA检测其血清出现1:40以上F1抗体滴度者。
8 追溯诊断病例
在有过鼠疫流行病学线索的人群中,曾出现过鼠疫临床表现,没接种过鼠疫菌苗,其血清经PHA检测出现1:40以上F1抗体滴度者。
9 病型
9.1 确诊鼠疫病例,有4.2.1临床表现者,为腺型鼠疫。
9.2 确诊鼠疫病例,有4.2.2临床表现者,为败血型鼠疫。
9.3 确诊鼠疫病例,有4.2.3临床表现者,为肺型鼠疫。
9.4 确诊鼠疫病例,有4.2.4临床表现者,为眼型鼠疫。
9.5确诊鼠疫病例,有4.2.5临床表现者,为肠型鼠疫。
9.6 确诊鼠疫病例,有4.2.6临床表现者,为皮肤型鼠疫。
9.7 确诊鼠疫病例,有4.2.7临床表现者,为脑膜炎型鼠疫。
附件2
GB16883—1997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动物及昆虫被检材料的采集方法
A1 动物材料的采集
应在调查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地段捕获所需动物并同时在全范围内收集自毙动物送检。
A1.1取材方法:将获得的全部应检动物分类编号登记,单只装入小布袋内,活动物处死后,拣净体外寄生虫,进行动物分类鉴定,然后按下述方法剖检。
A1.2自毙、染病萎糜动物:按常规方法解剖后,分别观察腺、肝、脾、肺、心等有无病变,并取相应材料作细菌学检查,使用的器械每用一次,必须进行消毒。
A1.3捕获动物:原则上只采取肝、脾或有病变的组织进行检查。
A1.4 腐败动物:多采取骨髓和脑组织作检查。
A2 昆虫材料的采集
昆虫材料包括:蚤类、蜱类、螨类、虱子等,以蚤类为重点。
蚤的采集:
A2.1动物体蚤的采集:收集的体蚤及其他昆虫,拣入装有0.5×10-5龙胆紫、2%盐水的小瓶内,注明寄主、采集地点、采集日期。
A2.2洞道蚤的采集:用顶端固定白色法兰绒或毛巾的探蚤棒收集,探得的蚤及其它昆虫按A2.1方法分装并登记。
A2.3巢穴蚤的采集:主要靠挖掘巢穴内的窝巢及表层泥土而获得。必须一巢装一袋,然后放入大白搪瓷盆内检蚤,收集的蚤按A2.1方法分装登记。
A2.4地面游离蚤的采集:常用粘蚤纸收集,将粘蚤纸按要求放在房屋地面的一定位置,昏置晨查,搜集粘蚤纸上的蚤类,按A2.1方法分装并登记。
A2.5 将以上收集的蚤类进行分类鉴定并进行细菌学检验。
A3 人体材料的采集
参照GB 15991附录A。
GB 16883—1997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鼠疫细菌学检查方法
B1 镜检
B1.1涂片:按附录A取材,剪取腺、肝、脾、肺、心,用切面在洁净玻片上压印或涂成薄片;或取骨髓、脑脊液及各种渗出液、痰等用接种环直接涂片。用95%乙醇或乙醇、乙醚各半配制的固定液固定10min,取出自然干燥。
B1.2染色:涂片必须进行革兰氏染色。如一份材料有多张涂片时,可行美兰染色或魏申氏及姬姆萨染色。
B1.3镜检:如发现革兰氏阴性两极浓染两端钝圆的短小球杆菌,说明符合鼠疫菌的特点,还要注意腐败材料或陈旧材料菌体多形态的变化。
B2 培养
B2.1培养基:应使用新鲜的选择敏感培养基,常用龙胆紫溶血胰酶消化琼脂;一般材料分离鼠疫菌龙胆紫应含0.5×10-5。污染材料龙胆紫应含1×10-5。增菌培养可用龙胆紫溶血胰酶消化汤等。培养基的pH要求6.9-7.1。
B2.2 接种方法:动物材料按附录A取材,然后用接种环在脏器切面中心钩取被检材料接种在平皿上,若材料新鲜也可用脏器切面直接压印后再划线接种;骨髓材料在断端用注射器抽取骨髓或用生理盐水注入冲洗,吸取冲洗液一滴到平皿上再划线接种;液状材料可用接种环直接钩取划线培养。蚤类材料可按附录A方法处理后集组乳磨钩取乳磨物接种。集组培养时应一只动物的同一蚤种集一组,混合集组时,必须做到同地点、同鼠种、同蚤种方为一组。蚤类材料较少时应采取单匹拉胃接种培养。其他昆虫可参照蚤类进行。自死鼠或重点材料必要时可用液体培养基先增菌再分离。各种材料应接种两个平皿;一个用作分离鼠疫菌,另一个做噬菌体快速诊断。
B2.3 培养:已接种的培养基应置28-300C温箱中培养。动物材料一般培养3天,昆虫材料培养4天。
B2.4 观察:培养物每天观察一次,动物材料连续观察3天。昆虫材料连续观察4天。观察中发现疑似菌应即时进行纯分离并同时进行噬菌体试验。
B3 噬菌体试验
B3.1常规方法:凡发现疑似鼠疫菌应钩菌划线接种于溶血琼脂平皿上,用注射器或毛细吸管吸取鼠疫噬菌体一滴在平皿划线上部使其垂直流下,然后置280C培养24h观察结果,如出现噬菌斑或噬菌带即可判为鼠疫噬菌体试验阳性。
B3.2噬菌体快速诊断:凡要做噬菌体快速诊断的材料,被检材料要接种两个平皿,其一作分离鼠疫菌用,另一接种后即时滴入鼠疫噬菌体做噬菌体试验。
B4 动物试验
B4.1接种材料的制备
取被检脏器在灭菌乳钵中研磨,按每100mg脏器加入1ml生理盐水制成悬液;昆虫材料可按同地点、同宿主、同虫种10-30匹为一组,用1×10-5的龙胆紫生理盐水洗净后在乳钵中研磨,每组昆虫加入生理盐水1-2ml制成悬液;骨髓可用生理盐水稀释2-3倍;渗出液、血液等可以直接使用,血液不能在现场接种的应加入抗凝血物质。吸取接种液体前,凡是悬液状的可在悬液中加入一个灭菌小棉球,然后将注射器针头插入棉球内吸取被检材料接种动物。
B4.2 接种方法及接种剂量
B4.2.1腹腔接种:适用于要迅速获得结果,而又不期待较明显的病理变化者。一般用于新鲜被检材料,方法是先剪去准备注射一侧的腹毛,用碘酒、酒精消毒,待干后,将试验动物头部放低,尾部提高,提取腹壁缓慢刺入,针头刺入后要沿腹壁进针,严防刺破内脏,缓缓注入被检物。豚鼠注入0.5-1.0ml,小白鼠注入0.2-0.4ml,然后取出注射器,用干棉球在针眼处轻轻压一下。
B4.2.2皮下接种:为最常用的方法。病程适宜;致病后动物能出现较典型的病变;检出率较高。新鲜材料或轻微污染的材料均可使用本法。接种方法与腹腔接种类似,只是进针只到皮下;也可采取由大腿内侧进针到皮下,注射到大腿上部。接种剂量与腹腔接种一致。
B4.2.3经皮接种:适用于腐败或污染严重的被检材料,病程慢,能得到明显的病理变化,且一般不会因其他混合感染而致死动物,能起到较好的生物过滤作用。但如被检材料中鼠疫菌含量少或毒力弱时,就不一定能感染上而造成遗漏。方法是将豚鼠下腹部剃去或剪去4cm2的毛;小白鼠腹部剃去或剪去1-2cm2的毛,用锐器划伤皮肤使至不出血为当。用棉签浸上被检材料在裸露皮肤上涂布并揉擦,使其经皮感染。
B4.3 饲养观察
接种后的动物应置入安全易观察的容器中,在鼠疫强毒系统的实验动物室内饲养观察。一般多在1-3天发病,发病时动物萎糜,不摄食,竖毛、弓背,死亡多在3-7天,动物死后应即时解剖观察病变,分离鼠疫菌。如动物到第7天仍不发病,第8天可取出杀死解剖检查。
被检材料经以上“四步诊断”检查符合鼠疫菌的特点,现场即可判定为动物鼠疫,按规定逐级上报,进行疫区处理,并将菌株送上级业务部门复判,作进一步检查。
附件3
GB 16882—1997
附 录 C
(标准的附录)
间接血凝试验方法
C1 操作方法
将小试管排列在试管架上,标明管号,向第一管加入0.9ml稀释剂,以后每管各加0.5ml。取被检血清0.1ml,加入第一管中,混匀后行倍比稀释,最后一管取0.5ml弃去。再用1ml刻度吸管,向各管滴加2.5%F1抗原致敏血球一滴(0.05ml),振荡混匀血球,置370C温箱或室温2-3h观察结果,疑似材料做6管,每批试验应投稀释剂0.5ml+2.5%F1抗原致敏血球一滴作对照。
C2 结果判定
红血球在管底呈不均匀分布,边缘呈翻伞状或不整齐的粗糙型,为阳性结果。阳性结果又按红血球在管底部分及边缘粗糙程度划分为:
C2.1 ++++:凝集紧密,凝集物布满管底,有明显的折边,当抗体过量时,则凝集成疏散的花团状。
C2.2 +++:凝集比较紧密,凝集物布满管底,呈圆盘状无折边出现。
C2.3 ++:血球不完全凝集,管底呈整齐的圆圈,圈内外均有明显的血球凝集。
C2.4 +:不凝集的血球较多,沉于管底,呈现整齐的圆圈,圈外有很少的凝集血球。
C2.5 -:血球不凝集,沉于管底,呈整齐的圆圈。
试管法以“++”为间接血凝试验阳性界限。
红血球在管底呈致密的纽扣状,边缘光滑整齐,
或呈现一个狭小的圆圈,为阴性结果。
GB 16882—1997
附 录 D
(标准的附录)
鼠疫间接血凝试验质控标准
D1 检验材料标准
所用玻璃器材清洗干燥灭菌,量器标定合格,诊断用F1抗原,F1致敏血球、稀释剂(pH6.9-7.1),离子浓度0.15mol/NaCL或鼠疫诊断血清等统一方法制备,质量检定合格,于40C保存。
D2 血清样本的采集和保存标准
采血及分离血清注意无菌,防止溶血及污染,血清不少于0.5ml,初筛试验被试血清可不灭活和吸收,血清应尽快用于试验,不能立即检验时需加叠氮化钠或硫柳汞(最终浓度前者0.1%,后者0.01%)或冷冻保存,但不能超过半个月。
D3 质控血清(内控样)的制备标准
以微量注射器取10ul鼠疫诊断血清加入9.9ml同源的正常血清,充分混匀,然后以微量注射器准确取其100ul,各分注于安瓿中,深冻或冷冻真空干燥保存。
D4 质控血清“真值”测定标准
将质控血清安瓿中加入1ml稀释剂混匀,取其0.5ml放入第二管中连续倍比稀释,安瓿中全量放入第一管中,视为1:10,振荡混匀后,以1ml吸管逐管加入2.5%F1血球1滴,混匀于室温2-3h观察结果。每天检测质控血清一次,连续20天,以出现频率最多的滴度(至少17次)视为“真值”,其结果与“真值”滴度比不超过±1个稀释度时,视为此批检验合格。在实际工作中每批检样检测1份内控样。
D5 参与室间质控标准
室间质控标准:检测质控参考实验室发放的外控样血清,与其标准±1滴度为合格,实际工作中的检样应与控样一样对待。被检血清出现1:20以上阳性反应时,须灭活和吸收,进行三排复试,确定滴度。鼠疫血凝阳性反应标准和诊断标准按“鼠疫血清学诊断标准”执行。
附件4
附件5
GB 15978—1995
附 录 A
封锁隔离和解除封锁隔离程序与责任
(补充件)
A1 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工作程序
A1.1乡(镇)村卫生人员接到人间鼠疫疫情报告后,必须在1h内出发,迅速赶赴现场,将患家和病人初步封锁隔离,对重危病人及时抢救治疗。同时立即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A1.2 县(旗)专业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在2h内出发,乘快速交通工具迅速赶赴疫区,检查和完善初步封锁隔离措施。
A1.3 县(旗)专业机构的现场确定疑似鼠疫病人的同时,立即向县(旗)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专业机构报告。上级专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必要时,专业人员必须在2h内出发,乘快速交通工具赶赴现场,进一步检查和完善初步封锁隔离措施。
A2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组织责任
A2.1初步诊断人间鼠疫病例时,由县(旗)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隔离,迅速开展疫区处理工作。
A2.2人间鼠疫疫区处理,在当地县(旗)或县(旗)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组成有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卫生防疫、公安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临时指挥部,其主要任务是实施疫区处理及各项防治鼠疫措施,并维护封锁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治安。
A2.3疫区县(旗)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根据疫情情况,按《防治鼠疫规定》决定疫区封锁隔离范围,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警戒,并同时以最快的方式。逐级上报疫情,直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A2.4 在本省、市、自治区内实行交通封锁和交通检疫时,应由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备案;属跨省(市、区),需经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局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
A2.5疫区县(旗)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态势,可决定在疫区及其附近地区的车站、港口、机场、公路等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站,对来往车辆及旅客、货物实行检疫。对可能污染的货物,经检疫合格方可外运。不准车辆在疫区停留;或实行凭检疫证购票登车(船、机)。
A3 各级专业机构的任务及职责
A3.1各级专业机构在地方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疫区处理并负责技术业务工作。
A3.2专业人员对鼠疫病人要及时抢救治疗;对直接接触者必须逐一登记,实行健康隔离和预防性治疗;直接接触者前往外地时,有关地区卫生部门必须协助追踪,并行留验措施。
A3.3 人间鼠疫疫区小隔离圈内的人员及其健康隔离人员,在封锁隔离期间一律不得外出,严禁与其他人员接触,由专业人员每日检诊2次。
A3.4 人间鼠疫疫区大隔离圈,经疫区处理达到标准后,大隔离圈内的居民可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活动;由专业人员对大隔离圈内的所有人员每日检诊2次,直至解除封锁隔离为止。
A3.5及时组织开展消毒、灭蚤、灭鼠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追查传染源。
A4 解除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的程序和责任
A4.1疫区处理已按标准要求全部完成,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人,疫区处理指挥部可提出解除疫区封锁报告,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方可宣布解除封锁,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A4.2 排除人间鼠疫时,应立即解除封锁隔离。
A4.3 法律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执行。
GB 15978—1995
附 录 B
消 毒 标 准
(补充件)
消毒的目的是将传染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杀灭或消除,使之无害化。消毒也是防止鼠疫疫情扩散的重要措施,是疫区处理的主要项目之一。
B1 用5%来苏或石炭酸水溶液喷雾消毒鼠疫患者房间,所需消毒液为300mL/m2,每天消毒一次。肺鼠疫房间每天消毒两次。
B2 棉衣、被褥等棉制品用蒸气消毒或0.105MPa20min高压消毒。单衣、夹衣可用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24h,洗净后晒干。
不能用浸泡或蒸汽消毒的衣物、皮毛类、书籍,可用甲醛熏蒸,药量为50mL/m3,密闭24h,或用环氧乙烷熏蒸,所需药量为1.5-2.0mL/L。方法是待消毒的物品装入塑料袋内,倒入环氧乙烷,用铝夹封好袋口,于大于150C的室温作用16-24h自然气化消毒。
手表、收音机等贵重物品用75%酒精擦拭,或用环氧乙烷熏蒸,作用16-24h消毒。
B3 餐具煮沸消毒,粮食、食品用炒、煮和曝晒方法消毒。
B4 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用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或漂白粉(200-400g/kg)消毒24h后掩埋。垃圾焚烧后掩埋。
B5 运送患者的车辆用5%来苏儿水溶液喷雾消毒。
B6 患者入隔离室前用0.1%新洁尔灭擦洗全身,穿上专用服装。换下来的衣物按B2消毒。解除隔离时,换上消毒过的服装方可出院。
B7 鼠疫尸体消毒用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的棉花堵塞尸体有孔处(口、鼻、耳、肛门、阴道等)。用5%来苏儿水溶液浸泡过的布单包尸体,用车送至火葬场或坟地。尸体火葬烧成灰后用土掩埋。土葬时,必须远离水源,深埋2m以上,尸体周围撒入生石灰后立即掩埋。
B8护送尸体和埋葬人员均需带口罩、穿防护服,送葬结束后按B2规定进行消毒。
B9出入隔离室的医护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做好个人防护,离开隔离室用5%来苏儿或5%石炭酸水溶液喷雾消毒,依次脱下防护服装(眼镜、衣服、口罩、手套、胶靴等),装入指定容器,按B2规定消毒。
B10 解除隔离前,衣物、用具、污物必须按B2消毒。房间密封后用甲醛和环氧乙烷按B2要求的用量及作用时间消毒。
附件6
GB 15978—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间鼠疫现疫区的封锁隔离,疫区处理,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处理和解除封锁隔离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及疫区处理有关的单位、住户和个人。
2 术语
2.1 人间鼠疫疫区
划分为历史疫区和现疫区两种。历史疫区系指已定为鼠疫疫源地,并曾经发生过人间鼠疫,现在已停止或没有人鼠间鼠疫流行的地区或地点;现疫区系指在鼠疫疫源地内正在发生人间鼠疫的地区或地点。
2.2 疫区处理
对现疫区所采取的各种技术对策和职责,包括对现症病人、死者、直接接触者等的处理与管理。
2.3 封锁隔离
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以及可能被污染的地区或地点的人群及各种物品与未被污染地区或地点的人群和各种物品相隔绝。
2.4 健康隔离
对与鼠疫病人、尸体及被鼠疫菌污染的各种物品直接接触者,包括小隔离圈内未患鼠疫的人员进行的隔离处理。
2.5 直接接触者
与鼠疫病人、尸体及被鼠疫菌污染的物品和空气直接接触的人。
3 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标准
3.1 凡确定为疑似鼠疫病人(或尸体)者,在病人(或尸体)排除鼠疫之前,均需按鼠疫病人处理。
3.2 诊断为鼠疫病人(或尸体)的疫区,必须划定小隔离圈封锁隔离。以鼠疫病人(或尸体)所在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被污染的邻舍划定为小隔离圈。小隔离圈内人员实行健康隔离。
3.3 肺鼠疫病人(或尸体)发生在人烟稀少,居住分散的山区或牧区时,只划定小隔离圈;发生在人口密集,居住较集中的地区时,必须划定大、小隔离圈,以鼠疫病人住房为中心,将所在村屯、街道等的一部分或全部划定为大隔离圈。
3.4 在人口密集地区人间鼠疫多点同时暴发流行时,可不划大隔离圈,根据病人分布可将整个村寨或几个村寨划定封锁隔离区域。
3.5 鼠疫病人发生在旅途或医院时,先将病人所在车厢及车站或医院等被污染的场所迅速封锁隔离,立即与非污染场所人群分开。
3.6 迅速查清鼠疫直接接触者,并就地隔离留验。
以上内容详见附录A。
4 人间鼠疫现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4.1 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必须各自设立单独病房和隔离室。鼠疫病人中肺鼠疫、肠鼠疫病人各自设立单独病房。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人员禁止外出,每天检诊2次,早晚各1次。
4.2 肺鼠疫、肠鼠疫病人的小隔离圈内必须首先进行消毒;对咳痰、排泄污物等要及时消毒;大、小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灭鼠灭蚤;所污染的场所,物品、炊具、食具等进行消毒或焚烧;各种物品禁止外运。
4.3 腺型及其他型鼠疫隔离圈内灭蚤灭鼠,病房及隔离室每天消毒1次。
4.4 各型鼠疫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的猫狗实行管制,猫狗体灭蚤。
4.5 疫区封锁隔离的同时,必须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查传染源,查清直接接触者、污染物品及污染范围。
4.6 传染源为动物时必须按《鼠疫防治手册》规定处理;人剥食染疫动物被感染时,其动物的皮张、油肉、骨骼、污染的各种物品及场所必须进行消毒或焚烧。
4.7 鼠疫尸体及其污染物所必须消毒,灭鼠灭蚤,尸体消毒后就地焚烧或深埋,严禁举行各种形式的葬礼。
以上内容详见附录B、附录C。
5 病人及直接接触者的解除隔离标准和处理原则
5.1 对鼠疫病人迅速抢救治疗,专人护理,注意病情变化,适时调整治疗方案。
5.2 肺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及体征明显好转,再治疗3-5天,停止治疗后,对其痰及咽喉分泌物连续检查鼠疫菌3次,隔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
5.3 腺型及其他型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消失,肿大淋巴结完全吸收或残留小块硬结,可解除隔离。
5.4 皮肤鼠疫及肿大淋巴结破溃者,创面洁净并已基本愈合后,患病局部连续3次检查鼠疫菌,每隔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
5.5 直接接触者必须就地隔离留验,并行预防性治疗9天;去外地者迅速追查,就地隔离留验预防治疗9天;9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疑似鼠疫病人时,解除隔离;留验期间有新发鼠疫病人时,其直接接触者重新隔离留验9天,9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时,解除隔离。
6 人间鼠疫现疫区封锁隔离的解除标准
6.1 封锁隔离区内达到灭鼠灭蚤标准,最后1例病人治愈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可疑者;病房、隔离室、污染物及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可解除封锁隔离。
6.2 鼠疫病人未痊愈者,只对病人及其病房封锁隔离,大小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可如期解除封锁隔离。病人痊愈,病房衣物等必须终末消毒后,方可解除封锁隔离。
以上内容详见附录A、附录B。
附 录 C
灭鼠灭蚤标准
(补充件)
灭鼠灭蚤,消灭鼠疫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是杜绝鼠疫再发病例的关键措施,是疫区处理的主要项目之一。
C1 灭鼠标准
C1.1人间鼠疫疫区内灭鼠,必须在灭蚤的基础上或与灭蚤同时进行。
C1.2在大、小隔离圈内,无论家鼠、野鼠都要达到无鼠无洞的标准。
C1.3已证实鼠疫患者的感染源于当地动物鼠疫疫区时,灭鼠要扩大到隔离圈以外属于动物鼠疫疫区范围内的居民区及邻近地区。对野外疫区施行鼠蚤并灭的熏蒸剂灭鼠。家屋鼠密度降至0.5%以下,生产生活区及其附近鼠疫主要宿主密度降到1%(家鼠)、1只/10公顷(黄鼠)、3只/10公顷(沙鼠)、0.5只/10公顷(旱獭)以下。
C1.4在灭鼠范围大的地广人稀的偏远地带,不具备施用熏蒸剂条件而代之以毒饵灭鼠时,必须在灭鼠的同时进行灭蚤(或洞内投药或堵洞),投药者作好个人防护。
C1.5大小隔离圈内,严禁群众用器械捕鼠。
C2 灭蚤标准
C2.1 鼠疫患者和其直接接触者居室或隔离治疗室以及衣、被等所用其他物品要彻底灭蚤。
C2.2 用化学灭蚤药对大、小隔离圈内的家屋进行环境灭蚤,室内、外鼠洞灭蚤,家畜(猪、狗)和家禽(鸡、鹅)圈舍灭蚤。使室内达到用粘蚤纸法(每间房5张)和积土法(每间房5m2)检不到跳蚤的标准。
C2.3隔离圈外围是动物鼠疫疫区时,要用鼠蚤并灭的熏蒸药物处理鼠洞;施用毒饵法灭鼠时,必须及时堵洞,防止蚤游离洞外。
C2.4疫区内的猫狗要严加管理,拴养灭蚤,凡不拴养者予以处死。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鼠疫布氏菌病防治基地负责起草,由青海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流行病防治研究所、云南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协作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延富、白庆奎、朱锦沁、史书文、刘纪有、黄坚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7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箱配备表
表1 个人防护及消杀、调查用品
|
品 名 |
规 格 |
单 位 |
数 量 |
用 途 |
|
防 毒 帽 |
|
个 |
4 |
防 护 |
|
防 毒 服 |
|
套 |
4 |
防 护 |
|
后开口
白大衣 |
|
件 |
4 |
防 护 |
|
白 帽 |
|
顶 |
5 |
防 护 |
|
口 罩 |
24层 |
个 |
10 |
防 护 |
|
乳胶手套 |
|
双 |
10 |
防 护 |
|
防蚤手套 |
|
双 |
5 |
防 蚤 |
|
线 手 套 |
|
双 |
10 |
防 护 |
|
蓝工作服 |
|
套 |
5 |
防 护 |
|
防 蚤 袜 |
|
双 |
5 |
防 蚤 |
|
喷 雾 器 |
|
套 |
1 |
消毒、杀虫 |
|
手提喷雾器 |
|
套 |
2 |
消毒、杀虫 |
|
高压消毒锅 |
|
个 |
1 |
消 毒 |
|
鼠 袋 |
大 |
|